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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15:59
来源:本站
为规范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慈善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81号)和《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要确保真实、完整、及时。
二、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会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收支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它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以本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本会的慈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本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审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本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同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发布。
六、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慈善目的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七、本会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实施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八、本会应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九、对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的信息进行更正,应当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向社会公布。
十、开展定向募捐活动,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公开的,应向社会公开。
十一、本会应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十二、本会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
十三、本会在其它渠道公布的慈善信息,应当与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十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十五、本会专人负责慈善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公开的慈善信息应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管副会长、秘书长进行审核,报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本办法经2025年12月5日第65次会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25年1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