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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慈善协会
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18号
联系人:田晓燕
联系电话:19823353403
乙方: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6号
联系人:张天伟
联系电话:156379603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名称
本项目为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瀍河回族区儿童大病救助项目,该项目设在乙方账户。
第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
1.甲方捐赠
甲方捐赠 壹万 元人民币(¥ 10000.00 ),乙方收到甲方首笔捐款后该项目正式启动。
2.甲方注资
项目启动后,甲方可通过自行捐赠、定向募捐、公开募捐等形式向项目注资。甲方欲通过公开募捐向项目注资的,应提前书面报告乙方,征得乙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捐赠
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自愿向本项目捐赠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用途
1.救助拥有瀍河回族区户口,因患有白血病、先心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在医保报销、保险补偿、政府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之外,仍承担不起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8岁以下儿童及其家庭。
2.其他经双方认可的公益慈善用途等。
第四条 捐赠款交付方式
1.甲方保证在协议签订后 30 日内将首批捐赠款 壹万 元人民币一次性转入乙方账户。
2.甲方向项目的注资,可与乙方约定额度和交付方式,但必须全额进入乙方账户。
项目账户如下:
名称: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
账号:255991224313
开户行:中国银行洛阳洛南新区支行
第五条 资金管理
1.乙方根据慈善资金管理法规,每年根据本项目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 3 %计取管理费用。
2.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规定事项,由甲方依据内部规定的流程,按月提出,乙方依据慈善工作的有关程序给予及时安排。
3.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2款规定拟用于慈善法规规定的慈善用途时,要优先考虑甲方业务方向、公益宣传、帮扶重点等。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筹集本项目资金,并提出项目使用的具体内容,安排专人与乙方对接,协助丙方管理本项目。
2.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项目的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甲方有权就捐赠行为进行客观宣传,但在宣传前需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4.甲方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为项目受益人。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项目由乙方在账户设立专门科目独立核算。
2.负责项目捐款的接收、管理、支付和开具票据工作。
3.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监督本项目资金使用。
4.确保受赠款物及时足额拨付使用,并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第八条 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拥有瀍河回族区户口,因患有白血病、先心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在医保报销、保险补偿、政府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之外,仍承担不起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18岁以下儿童及其家庭。
(二)救助标准
1.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
2.原则上每一救助对象在一个救助年度内不超过2万元。救助年度的起止点按自然年度计算。
3.原则上每一个救助对象不能获得连续两个年度的救助。
4.未参加医保的儿童。经评估小组评估批准后,按最高不超过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40%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5.参加居民医保的儿童。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30%的比例进行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6城乡低保、特困、低边人员。按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0%的比例进行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7.其他救助标准。如遇特殊情况或典型案例,根据实际需求及家庭经济状况,经评估后根据募集资金情况实施救助。
第九条 项目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自 2024 年 6 月 1 日开始生效,至 2027 年 5 月31 日止。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可协商是否继续执行,若甲方同意继续捐赠的,本协议可继续有效,也可另签协议或补充协议。若甲方不再捐赠同时本项目仍有资金的,项目继续执行,直至资金使用完毕。
1.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终止。
(1)项目资金已使用完或余额不足1万元,甲方明确不再注资;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终止的其他条件。
2.发生应当终止项目情形时,由乙方书面函告甲方。若甲方自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采取措施消除终止情形的,或者甲方地址变更致使邮件被退回,电话亦无法联系的,乙方可通过其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自行终止。
3.项目终止后尚有余额的,由甲方用于其宗旨相关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并通过乙方网站公示。
第十条 项目变更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资金。如需改变用途,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双方确认同意以本合同最后签章处各方所签地址及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为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件的有效送达地址,并且作为发生纠纷争议后人民法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判决裁定等)的有效地址。因签署地址或联系方式变更或单方变更致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再行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持3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慈善协会
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18号
负责人:刘俊伟
经办人:田晓燕
乙方: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6号
负责人:乔文祥
经办人:张天伟
2024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