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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8 17:08
来源:本站
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英文名Luoyang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L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洛阳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合慈善力量,弘扬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开展慈善活动,扶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洛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河南省慈善联合总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6号(洛阳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政策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及时向政府反映各类慈善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和完善慈善法规政策;统计行业发展数据,调查研究慈善事业发展中面临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发布相关行业数据。
(二)开展慈善募捐。设立、筹募和管理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
(三)开展慈善救助。开展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关爱优抚对象等慈善救助活动,支持和参与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和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四)开展赈灾救助。当国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根据政府安排部署和救灾需要,开展救灾募捐和捐赠活动,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紧急救援和恢复重建等救灾活动。
(五)弘扬慈善文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宣传,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传播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营造慈善氛围。
(六)加强行业合作。加强慈善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推动建立慈善组织、企业、政府、媒体、学界等各领域的合作伙伴关系;加强与省内、国内同行间的交流合作,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聚合社会资源。
(七)开展行业服务。面向社会各界和慈善领域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普及慈善知识和技能,培养优秀行业人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依法开展行业评估工作。
(八)推动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公开透明,维护行业秩序,强化行业操作。
(九)维护行业权益。加强慈善界与其它行业的沟通,及时向政府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声,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关系,促进公平竞争。
(十)开展志愿服务。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向社会或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推动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和其它机构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在慈善领域内有代表性和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慈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会员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5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变更名称、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决定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领导本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大涉外活动;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人当选,且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9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由1名副会长兼任。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刑事处罚、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的
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分工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监事长监督会长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建议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建议,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定本会重大慈善项目和慈善活动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专题会议,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任命副秘书长,总会内设部门负责人;
(五)研究决定总会内设部门设置和职责;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研究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会长全体会议、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分别建立会议制度。上述会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慈善专员若干名,协助副会长工作。慈善专员的任免,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成立洛阳市慈善联合总会党支部。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洛阳市社会组织委员会。
本会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按期进行换届选举,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 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内设部门变动的情况;
(五)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政府允许的投资理财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管理费用来源于发展基金增值部分、会费、管理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作为管理经费。年度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五十二条 本会财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本会每年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洛阳市劳务派遣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 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1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