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2025-08-15 00:00
来源:本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2025年6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民政部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领域出台的重要部门规章之一,2024年7月26日部务会议通过,以民政部令第74号形式予以公布,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该《办法》共28条,主要是公开募捐主体认定、资格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公开募捐活动备案管理、公开募捐合作方评估监管、募得款物管理、信息公开、法律责任等。
一、出台背景
《慈善组织公开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民政部制定,旨在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该办法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
1. 完善法律法规的需要。《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对慈善组织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相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坚持问题导向,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提出解决措施,强化依法依规募捐。
2.规范化公开募捐主体资格和活动的需要。随着互联网募捐的兴起,传统募捐方式与新型募捐模式并存,需明确规则以保障募捐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解决行业乱象的需要。近年来,中华儿慈会、水滴筹等慈善公益组织在互联网公开募捐领域频频爆雷,给慈善公益组织公信力造成极大伤害。部分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进行非法募捐,损害公众信任,亟须加强监管。
二、主要内容
(一)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三条将“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对此,本《办法》第五条作了相应的修改,放宽了时限要求:“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其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同时,《办法》从九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详见《办法》第五条)
(二)细化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办法》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从九个方面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详见《办法》第十条)。例如,增加了预期募集款物数额,明确了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一般不超过一年。”);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详见《办法》第十二条)等。
(三)规范合作公开募捐行为。针对合作募捐中有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未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等问题,《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募捐合作方的管理要求。例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当细化募捐合作协议内容,通过评估、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募捐合作方行为的监督等(详见《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办法》第十八条)。
(四)加强对公开募捐活动的全过程监管。一是确定项目受益人的原则。《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为自然人的,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中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依法保护其有关信息,不得侵害其隐私。慈善组织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二是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加强对募得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募得款物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募得款物用于采购物资、服务或者发放物资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采购物资和服务的,有关物资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值;涉及发放物资的,应当确保采购、配送、签收等环节合法、合规、安全、有效。”三是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公开募捐活动募集和使用慈善财产情况、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等进行公开。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信息。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五)进一步明晰了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一是对不符合公开募捐资格条件的慈善组织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二是对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已通过公开募捐活动获得的募得款物应当继续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当年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相关标准执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慈善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三是对公开募捐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未按照本办法报备募捐方案的,按照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理。”
延伸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三、难点辨析
(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管理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丢失、严重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补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盗用或者冒用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同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二)公开募捐方案的备案
细化公开募捐方案的有关规定,虽然有助于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慈善组织对方案备案要求理解不准确、备案信息不完整或不规范等问题。 公开募捐方案在慈善中国网审批备案表中共列要求填报信息19项,非常详细,同时还要求提供慈善组织会议决策文件和法人授权文件等。
(三)公开募捐活动中合作方的规范和监督
在合作募捐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合作方的监管责任落实存在一定难度。一是对合作方的评估。评估的程序、评估的主体等还需要明确。二是在与合作方签订募捐合作协议时,如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在公开募捐活动中,慈善组织如何对合作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确保合作募捐活动的合法合规。这需要慈善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对合作方的监管水平。四是当前易出问题的合作方领域,主要是医疗机构。
四、典型案例
案例1.未取得资格擅自募捐。某社会组织未经批准,通过微信公众号发起募捐,被民政部门查处并罚款。
案例2.虚假宣传诱导捐赠。某机构夸大受助人困境,虚构医疗费用,后被曝光并撤销募捐资格。
案例3. 超范围、超期限募捐。一些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可能会出现超范围、超期限募捐的违规行为。
案例4.挪用捐赠资金。某慈善组织未按募捐方案使用资金,擅自用于行政开支,被责令整改并退还捐款。
案例5.以慈善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北京某女士接到陌生电话,称添加客服微信后可赠送小家电,该女士随即添加客服微信,后被拉入刷单微信群,诈骗分子冒充客服、群友伪造返现成功的截图,使其信以为真,随后该女士向对方提供的5家慈善组织账户转账5元至800元不等,且都能正常收到返现。该女士在利益驱使下逐步加大刷单金额,最终被骗69余万元。这种案例虽然不是慈善组织直接违规,但反映出在公开募捐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慈善募捐名义进行诈骗活动。
五、落实建议
(一)加强内部治理与管理。根据《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组织运作的合规性,提高内部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二)严格遵守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规定。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公开募捐方案,并逐项进行备案。确保每一项募捐活动都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同时,要加强对募捐方案的管理,确保募捐活动按照方案进行,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情况。
(三)强化合作募捐管理。在与合作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对合作方的监管职责。细化募捐合作协议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评估、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合作方行为的监督,确保善款募集和使用情况的透明性和合规性。对合作方的违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募捐方案、募捐活动的进展情况、善款的使用情况等。通过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五)加强学习培训。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募捐。